海南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201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舞蹈家协会(简称海南省舞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舞蹈家自愿组成的具有专业权威性与广泛代表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海南省舞蹈家协会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其组织协调下工作。
第三条 海南省舞蹈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省各民族舞蹈家、舞蹈工作者和舞蹈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舞蹈批评的良好氛围,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舞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海南省舞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海南省舞协对会员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舞蹈家和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钻研业务,加强学习,勇于实践;弘扬主旋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鼓励探索和自主创新,树立精品意识,繁荣舞蹈创作。
第八条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舞蹈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舞蹈文化遗产,尤其是有海南特色的黎族、苗族、回族、汉族的舞蹈文化传统和舞蹈文化遗产。
第九条 认真组织海南省文联和海南省舞协共同举办的全省性舞蹈艺术的评奖办节活动,对优秀的舞蹈创作、表演、理论、评论及在其他舞蹈工作和舞蹈组织工作中有突出成就与特殊贡献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以多种方式推动舞蹈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舞蹈评论,鼓励有理论成果指导舞蹈实践。重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办好舞蹈网站,及时宣传、反映、交流舞蹈艺术发展情况,促进舞蹈事业的繁荣、发展与创新。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舞蹈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人民群众的联系,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及舞蹈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二条 努力促进舞蹈工作者的大团结。努力在舞蹈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舞蹈组织和舞蹈家的联系。
第十三条 加强与东南来各国舞蹈组织和舞蹈家的联系,有计划地开展“一路一带”舞蹈文化交流,沟通信息,开拓视野,广泛借鉴各国的先进舞蹈文化和科研成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舞蹈文化,提升海南民族舞蹈文化在东南亚舞蹈文化中的地位。
第十四条 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舞蹈交流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增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发展舞蹈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海南省舞蹈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各地、市、县舞蹈家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各地、市、县产业文联所属舞协,赞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海南省舞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本省落户或受聘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成就的舞蹈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指定机构,省直单位,军队政治部宣传处推荐,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即可提出申请:从事舞蹈艺术的编导、表演、音乐、美术、教学、理论、编译、组织领导的舞蹈家及群众普及工作等方面作出一定成绩、具有较高水平者。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机构领导实施。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享有本会所办福利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创作成果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反映人民群众对舞蹈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须向本会办理退会手续。会员资格恢复,须经主席团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取消其会籍: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
2、因犯罪而受到国家法律制裁或剥夺政治权利者。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增强行业教育、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管理功能。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章程;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主席团。主席团任命(驻会)秘书长。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大会的决议,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主席团要树立为广大会员服务的意识,秘书长要树立为主席团服务的意识。主席为第一责任人,秘书长为第一执行责任人。秘书长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主席团要树立为会员服务的意识,除贯彻执行年度民主测评制度,接受文联委员测评外,主席还要进行届中述职,接受会员测评,发挥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增强团体的凝聚力。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届中任免理事或主席团成员须由主席团提名,完成必要的报批手续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届中任免理事要根据会员增加的数额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原则上新任理事数不超过新增会员总数的15%。
第二十八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荐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凡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集资活动,须经主席团讨论批准,并定期向省文联及主席团、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严格加强财务管理,执行文艺活动立项与结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舞蹈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HAINAN DANCERS ASSOCIATION(缩写:HNDA)。会址设在海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海南省舞蹈家协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