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2021年11月20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海南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简称海南省评协,英文译名Hainan Literary Critics Association,简称HNL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海南省文艺评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团结引领全省文艺评论工作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做好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为繁荣发展我省文艺评论事业,建设文化强省和具有强大文化软实力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省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理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恪守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
(二)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团结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投身文艺评论事业;
(三)遵循艺术规律,规划和开展文艺理论研究;协调会员开展文艺评论工作,打造文艺评论活动品牌和文艺评论阵地,宣传、推广文艺评论成果;
(四)培育和发展壮大文艺评论工作者队伍,组织和开展各种研讨、观摩、采风等文艺评论活动,帮助会员拓宽视野、交流经验、提高素养;支持和引导群众性文艺评论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现、培养和推荐评论新人;建立文艺评论工作者管理、评价、激励机制;探索“互联网+协会”工作模式,逐步建立覆盖广泛、规范有序的文艺评论工作者组织网络体系;
(五)组织开展科学、健康、理性、客观、公正的文艺评论和学术活动,激浊扬清、褒优贬劣,推出彰显时代精神、富有海南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评论作品和学术成果,发挥文艺评论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职责作用;
(六)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文艺评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八条 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从事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编辑出版、教育培训和组织工作有一定成就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四)凡在本省生活、工作的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后均可成为本会当然会员。
(五)凡本省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关文艺评论团体,自愿申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的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当然的理事提名。被当选的团体会员理事,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不再担任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新负责人自然接任。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按章程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章程规定,违法违纪,失德失范,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全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除特殊情况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届中调整理事会成员,须经主席团提名,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期执行业务主管单位(省文联)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应报省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联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支持;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未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前,财务由业务主管单位(省文联)代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时,按规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省文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