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引领全省各民族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繁荣发展海南书法事业,建设文化强省,建设具有强大文化软实力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书法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八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组织会员深入实践、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开展创作活动。在书法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书法创作,不断提高书法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第九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组织“南海文艺奖书法奖”“全省书法篆刻展览”等评奖、展览活动,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健全规范有效、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监管机制。对书法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和在书法教育及其他书法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书法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推动书法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书法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书法创作。办好书法媒体交流平台,及时反映书法现状、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书法行业建设和书法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书法普及工作,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努力在书法界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 

第十四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加强会员发展工作,吸纳优秀书法人才包括新书法组织和新书法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入会,延伸工作手臂,不断扩大会员覆盖面。 

第十五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积极开展对外书法文化交流,促进并加强同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和书法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与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支持发展与书法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书法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书法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八条  全省各市、县、自治县书法家协会为海南省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行)业文联所属的书法工作者协会及全省性的书法行业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可为本会团体会员。驻琼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总队)的文化主管部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海南省或受聘在海南工作一年以上的书法、篆刻、刻字艺术、书法理论研究工作者及爱好者,在书法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海南省书法家协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海南省书法家协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书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监督。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凡对海南书法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外书法家和旅居海南书法家,经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两人或海南省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推荐,由主席团审核批准,并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海南省书法家协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如不按章程履行义务者,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给本会工作造成损害者,违法违纪,失德失范,受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讨论和决定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

  • 执行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听取和审议海南省书法家协会工作报告;
  • 选举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
  • 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主席团和有关部门参照有关选举办法,结合我省书法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理事的年龄、书艺、组织能力、团体会员的地域分布和个别会员的界别代表性,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各团体会员一名驻会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 副主席若干人组成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

  •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 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 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
  • 听取和审议海南省书法家协会重要事项;
  • 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海南省书法家协会驻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秘书长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海南省书法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省文联各文艺家协会考核方案》,进行主席团年度述职制度,科学考评主席团成员的能力素质、工作责任等,考核结果上报省文联,作为主席团成员继任的考察参考;加强主席团会议参与的管理,对长期不参加主席团会议的成员,提请省文联党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书法行业建设和书法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书法家协会简称海南书协,英文名称为“HAINAN  CALLIGRAPHIST  ASSOCIATION”,缩写为HCA,会址设在海口。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于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海南省书法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