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2015年 10月修改)
第一条 海南省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各民族美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团结、组织全省各民族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是“联络、协调、服务”。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为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创造良好的艺术环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发展我省美术产业,围绕我省多出作品多出人才主动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市县美协为本会团体会员,全省行业文联所属美协,凡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凡在我省落户或受聘一年以上的美术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本人的作品参加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美术展览一次以上者。
2、本人的美术作品在由省美协主办的有较高艺术创作水平的全省性美展中入选作品三件以上者,(如三件均系合作,合作者须另有一件本人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上述展览)。
3、本人的美术作品在省美协举办的全省美术评奖活动中获奖一次以上者(作品如系合作,获奖者必须另有一件独立创作的入选省级美展作品)。
4、本人长期从事美术组织工作,美术教育工作,美术研究工作,美术编辑出版工作和其它美术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
5、本人在协助协会开展工作、组织创作中有特殊贡献者。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权力:推选海南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申请入会者须有两名会员介绍,有关单位推荐,填写入会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方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艺术活动和享受本会举办的美术活动和福利事业的权利。
3、会员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4、会员应积极参加创作、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5、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及为协会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连续三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6、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依法维护本会权益,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凡连续三年以上不从事美术活动,又不与本会联系者,本会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国家刑法,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 热情关心和积极支持我省美术事业的海内外美术家及各界朋友,经主席团研究同意,可聘请为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省美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海南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主席团成员,主席团聘任秘书长。
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主席团。主席团聘任驻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主席为第一责任人,秘书长为第一执行责任人。届中增减理事会理事、主席团成员,须经过主席团提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主席团要树立为广大会员服务意识,秘书长执行主席团决议和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团职权为: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与中国美协、各地区美协和美术团体保持工作联系,召开省美术工作会议;
3、讨论审批新会员,依中国美协章程和规定积极推荐会员加入中国美协。
4、处理协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参加,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与副秘书长参加,并根据会议规格制定相关内容和决议。
第十六条 本协会按各大画种建立艺术委员会。各画种艺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协会主席团聘任。艺委会应积极有效地开展本画种的创作、展览和研究活动,并与中国美协相应的艺委会协调工作。艺委会的任期原则上与协会理事会的任期同步。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的主要职权为:
1、配合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2、执行大会的相关决议,临时性工作计划;
3、根据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撰拟工作年度计划;
4、与中国美术家协会、各省、市美协及有关艺术团体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与上级领导及其单位的联系,做好省内外、海内外艺术团体的联系,加强与会员和团体会员联系。
5、落实主席团审定的计划和任务,关心会员生活和创作情况。
第十八条 德高望重的老艺术家,由主席团提名,报上级机关同意,可聘为本会名誉主席。本会设顾问、名誉顾问若干名,由主席团聘请对我省美术事业有贡献的海内外艺术家或热心支持美术事业的著名人士为顾问或“名誉顾问”。顾问不担任本会理事(任期为一届)。
第十九条 届中通过一年一度理事会对主席团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分别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测评结果报送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和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管理权限,经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凡以本会名义从事经营、集资活动,须经主席团讨论批准,并定期向主席团、理事会汇报收支情况,接受监管。所有享受省委宣传部专项资金、省文联专项资金补贴的活动,都必须在活动完成以后进行结项,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委宣传部及省文联。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以美协名义举办个展(含联展),须经主席、秘书长审议、主席团通过方能展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省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