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20159月修改)

 

第一章    

      

第一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省各民族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和爱好者,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和发展海南地方特色音乐文化,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具有思想性、艺术性、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音乐批评的良好氛围。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第五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对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音像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在音乐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传承和发展海南地方音乐特色。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努力把海南优秀音乐作品推向全国。

第八条 组织海南省音乐“金椰奖”比赛活动,组织参与中国音协系列比赛和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它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会员及音乐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促进理论、评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努力办好协会网站,及时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和成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挖掘、研究我省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海南优秀民族民间音乐。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音乐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  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促进海南省与国际间的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推动海南音乐走向世界。

第十四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十五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音乐人才入会,壮大会员队伍。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地、市、县音乐家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各地、市、县产业文联所属音协,赞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海南省音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海南省音协全省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本会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九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本省落户或受聘工作一年以上,在音乐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凡对我省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港台地区及海外音乐家,经两名本会会员或团体会员推荐,经由主席团批准并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因调离音乐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音乐工作与活动者,或三次以上无故缺席本会组织的应出席会议,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或暂停会籍。凡两年以上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由主席团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主席为第一责任人,秘书长为第一执行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它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以本会名义从事经营,集资活动的,须经主席团讨论批准,向本会交纳一定比例的活动创收,并定期向主席团,理事会汇报收支情况,接受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简称海南音协。本会的英文名称是HAINAN  PROVINCIAL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HNMA),会址设在海口。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省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全省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