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琼文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海南省旅琼文艺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旅居海南的知名作家、各门类艺术家等 专业人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遵守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团结  引导广大旅琼文艺家,坚定文化自信、保持情怀担当,扎根海南  沃土、深入挖掘创作,搭建服务平台、发挥聪明才智,自觉承担  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以习  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大力传承和弘扬海南地方优秀文化,繁荣  发展海南文化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团体的 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 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

 

 

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不得设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  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  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68号体坛路 省文联文艺家之家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 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文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 务的根本方向,最广泛最紧密地把广大旅琼文艺家团结凝聚在党 的周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繁荣创作、服务人民。

(二)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延伸手臂、拓宽  渠道、创新手段、搭建平台,不断提高协会工作质量和水平,打  造一个汇聚四方之才的旅琼文艺家之家,充分激发文艺家创作热  情,来琼办班讲学、培养文艺人才、创作海南题材文艺作品、发  展海南特色文化产业,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宣传推介海南等活动。

(三)培育和发展壮大队伍,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 政策,建立人才引进培养、支持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机制措施,全 面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大力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良好环境,鼓励吸引全国各地文艺名家和领军人物旅居海南,打

 

 

 

造新时代海南文艺的编外智库和人才劲旅,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 和文化建设积极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支持、发挥特殊作用。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组织旅琼文艺家 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聚焦海南现实题材和优秀传统文化,用心 用情用力挖掘、创作,鼓励支持参与重大题材文艺创作项目签约, 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群众喜闻乐见、 具有海南特色的文艺精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 求。

(五)积极做好联络协调工作,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加强 与旅琼文艺家联系,积极为文艺家在琼期间的生活、采风、调研、 创作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协调、服务和支持,动员组织文艺家开展 主题文艺活动和文艺志愿服务活动。

(六)根据文艺家特点和意愿,积极搭设服务平台,组织开 展研讨、展演、展览、展播、展映等活动,支持举办海南题材作 品的个展个演,帮助文艺家展示、宣传、推介作品;组织文艺家 积极参与区域性、国际性的文艺展示、研讨、论坛等交流活动, 将更多具有海南风格的优秀作品推介出去,用心用情讲好海南故 事、展现中国气派。

第八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 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 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 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 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 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执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 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 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海南拥有固定居所、每年旅居海南,服从本会管理、 参加本会活动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文艺家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 务理事以及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等负责人 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 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知情权 ;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 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

(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 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等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主席团))表决通过,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被终止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

 

 

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团 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 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主席)1名、副会长 (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 兼职的(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 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 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团体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  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  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 事会(主席团)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 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 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一)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 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会长(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主席)授权的副会 长(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主席)或 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 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会长(主席)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 会临时会议:( 一 )会长(主席)认为必要的;(二)三分之 一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 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 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 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常务理事 会(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第( 一 )、(三)、(五)、(六)、(七)、(八)、 (九)、(十)、(十 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主席团)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 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由会长(主席)负 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主席)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 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主席团) 会议,会长(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 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主席团)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 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 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 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主席 团)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 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主席团)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 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 效 。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

 

 

席团)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 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 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的会议决议应当 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团 体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 情况会长(主席)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 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 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 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

 

 

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 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社团日 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 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主席团)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 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 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  络处等 。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

 

 

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 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 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 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 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 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 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召 开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 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

 

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 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由常务理事会(主席团)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 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团体接 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 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本团体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 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贷,不得将公 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 保。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 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

 

 

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 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 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 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主席)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 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 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注销清算前, 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 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本着应建尽 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暂不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 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 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 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 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 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 委。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 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 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

 

 

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 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提出终止 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团体注销后 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捐赠给与本团体性 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 。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