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曲艺家协会章程

(2015年10月17日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曲艺家协会(简称海南省曲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曲艺家、曲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曲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海南省曲艺家协会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曲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动员广大曲艺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省曲艺事业、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曲艺艺术规律和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英文全称是“HAINAN  QUYI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HNQYAA”。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组织引导会员开展各项艺术活动。

    第六条  本会积极推动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曲艺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积极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大力唱响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主旋律。

    第七条  本会积极为会员创造深入生活、学习社会和进行艺术创作的条件,并积极引导会员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的创作和采风活动,努力创作出集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曲艺作品。

    第八条  本会大力促进全省各曲种的创作繁荣,积极推广优秀传统书目、曲目。鼓励艺术创新和开展各种艺术样式、风格和流派的自由竞争,不断提高创作和上演书目、曲目的思想水准和艺术质量。

    第九条  本会重视和推动本省地方曲种和传统书目、曲目的挖掘、抢救、搜集、整理工作,保护和传承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帮助会员对传统书(曲)目的不断创新。

    第十条  本会重视和加强曲艺艺术理论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对曲艺现状、曲艺理论的研究,探讨我省各地方曲种的发展规律,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学习、培训、观摩、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通过组织和开展各种曲艺活动,注意发现、扶植和培养曲艺新人,不断充实曲艺队伍的新生力量,提高曲艺队伍的素质。

    第十二条  本会加强评奖工作,规范评奖机制,改进评奖手段,通过规范的评奖活动,推出新人新作,不断繁荣曲艺创作。“南海文艺奖--曲艺奖”是由海南省文联、海南省曲艺家协会共同评定的全省性曲艺艺术专业奖项,并与海南省文联共同制定章程。

    第十三条  本会顺应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求,通过业务培训、开展活动、成果评价、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不断扩大协会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本会加强与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曲协及港澳台曲艺界人士的联谊与交流,努力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本会积极向中国曲协推荐和介绍优秀曲艺作品和曲艺演员,及时推荐优秀会员参加中国曲艺家协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各市县曲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户籍在海南省内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赞成本会章程,在曲艺创作(音乐设计)、表演(伴奏)、理论研究、艺术教育、编辑、出版(包括广播、电视)和组织工作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并附本人业绩的材料,经两位会员介绍,由所在市县曲艺家协会、省直属单位、部队主管文化部门推荐,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有要求本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作成果的权利。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坚持艺术创作和研究,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有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五)会员超过三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的,经本会主席团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曲艺家协会最高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本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产生本会领导机构;制定和通过主要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会员代表,由各市县曲艺家协会组织当地会员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由该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理事会、主席团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团体会员推举其实际主持工作的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团体会员代表进入理事会。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因工作变更而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的主要负责人,则其理事职务自然免除,而由该团体会员推举其新任主要负责人替补,并报本会主席团确认。理事会职责是: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负责向本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本会的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与决策,审批入会申请;依据中国曲艺家协会入会条件推荐全国曲艺家协会会员;审议、确认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替等事项。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驻会主席或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

    第二十七条  省文联任命协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由主席团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开展活动的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