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海南省东方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东方市文联)。
    本会归属中共东方市委宣传部,是由中共东方市委领导的,由全市的文艺家协会组成的联合组织,是东方市委市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讴歌时代主旋律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
    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团结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致力于繁荣我市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构建东方和谐社会和实现全市经济腾飞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主要任务
    1、东方市文联对全市各文艺协会开展联络、协调、服务、指导工作。通过文艺创作、文艺交流、文艺展演、文艺评论、理论研究、人才培训、书刊出版和权益保障等项工作,发展和推动我市文化艺术事业。与此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兴办为繁荣我市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2、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我市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组织我市文学艺术工作者,努力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讴歌我市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文化阵地。
    3、组织指导会员学习毛泽东、邓小平的文艺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他们深入生活,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我市文艺工作者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4、积极加强我市文艺界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市文联作为党联系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共同发展我市文学艺术事业。
    5、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吸收有益的外来文化。鼓励和支持我市各协会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和研究,创作更多更好的文艺精品,提高我市文学艺术的创作水平,为构建东方和谐社会打造强有力的思想文化基础。
    6、积极开展文学艺术交流,促进我市和兄弟市县文学艺术界的交往,增进友谊。
    7、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开展以文补文、多产助文的经营活动,发展文化产业,努力探索文经结合的新路子。

第二章 会 员 

    1、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权利与义务的文化艺术社团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委员会议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2、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会员大会上有发言、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热心本会工作;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
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 织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东方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市内有关单位和各社会团体推荐或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文联委员若干名,由委员会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3--4人(其中专职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大会闭会期间,新一届领导班子行使其权力,并实行主席、副主席负责制,处理文联日常事务,定期向市委宣传部汇报。秘书长协助专职副主席工作。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文联委员会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市文联设名誉主席一名。名誉主席由市文联委员会聘请。

第四章 附 则

文联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文化产业合法收入)。 
    本章程由东方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东方市文联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