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儋州市文联”)。

    第二条  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儋州市委领导下全市文艺界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广大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具有政治思想的导向性、专业的权威性、广泛的代表性,是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文艺大繁荣和大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广泛组织和团结各界文艺家,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促进文艺事业和文艺产业的发展,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性化,不断满足我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家,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我市文艺界的联络、协调、服务,推进文艺队伍的思想建设、道德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效加强行业服务与行业管理,推动我省广大文艺家更加自觉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支持和组织文艺家们创作、研究、传播优秀作品,开展各种有社会影响和专业水准的公共文艺活动,积极发现和努力培养文艺人才,不断扩大和优化文艺队伍,为海南西部中心城市和国际旅游岛文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第六条  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促进全市各民族、各党派、各行业、各门类文艺家之间的团结,继承和创新优秀的民族文艺传统。

    第七条  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和推动我市的文艺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文艺交流,扩大儋州市文化对外影响力,推动儋州区域文化走向世界,努力为人类的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第八条  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家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积极沟通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反映文艺家们的情况、意见、要求。当文艺家和团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为当事者的自我维权提供法律及其它方面的支持。

    第九条  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协助文艺家和团体会员对外提供文化服务和开拓文化市场,增强活力,壮大实力,包括对民营文艺企业、民间文艺社团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引导。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各行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市部队及武警部队中的文艺家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我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主要义务是:遵守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完成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其它各项活动。其主要权利是:推选儋州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代表,推选代表性人员参与儋州市文学艺术联合会领导机构的工作,参加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其它活动,对领导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给予各种形式的监督。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儋州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产生。为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有关比例的合理性,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经民主协商,可酌情特邀部分代表与会,但特邀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领导权力,审查和决议我会的重要会务。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委会中分配给各协会、各行业的职务性委员席位,如出任者因故离职,可依程序自然更换人选。

    第十五条  全委会民主选举产生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团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负责市文联的日常领导工作。主席团设主席一名,专职副主席一名,兼职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和副秘书长二人,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提名聘任若干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老文艺家为本会顾问或名誉主席,对主席团工作提供咨询。

    第十七条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或因故离职退职的主席团成员,儋州市文联全委会可报请中共儋州市委批准,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或增补改选更换人选。对不称职的全委会成员,儋州市文联主席团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

第十八条  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1、国家资助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均系国有社团法人的公共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其使用和处置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接受严格的财务公共监督,包括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变其权属关系,不得变更为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那大镇。

    第二十一条  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大会审议并且有1/2以上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儋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

 

                                                                                                                                                                                                                                201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