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文昌市文联”)。

第二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在中共文昌市委领导下,接受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指导的,由文昌市文学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人民团体,具有政治思想的导向性、专业的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文艺大繁荣和大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广泛组织和团结各族文艺家,贴近基层,贴切生活、贴近群众,积极促进文艺事业和文艺产业的发展,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性化,不断满足我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加强对我市文艺界的联络、协调、服务,推进文艺队伍的思想建设、道德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有效加强行业服务与行业管理,推动我市广大文艺家更为自觉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支持和帮助文艺家们创作、研究、传播优秀作品,开展各种有社会影响和专业水准的公共文艺活动,积极发现和努力培养文艺人才,不断扩大和优化文艺队伍,为国际旅游岛的独特文化魅力建功立业。

第六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促进全市各民族、各党派、各地区、各行业、各门类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文艺界的交流与融合,继承和创新优秀的民族文艺传统,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和中华文化复兴贡献力量。

第七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和推动我市同我省各市县及岛外省市的文艺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和推动国际间文艺交流活动,扩大文昌文化对外影响力,推动文昌文化走出海南,走向世界,努力对全人类的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第八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家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积极沟通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反映文艺家们的情况、意见、要求。当文艺家和团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对当事者的自我维权提供法律及其它方面的支持。

第九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协助文艺家和团体会员对外提供文化服务和开拓文化市场,增强活力,壮大实力,包括对民营文艺企业、民间文艺社团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引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市各文艺家协会为我会团体会员。各行业、大型企业具有代表性的文联组织亦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我会团体会员。驻市军警部队中的文艺家,可由驻军部队牵头组织,参加市文联的活动,视同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主要义务是:遵守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完成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其它各项活动。其主要权利是:推选文昌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代表,推选代表性人员参与文昌市文学艺术联合会领导机构的工作,参加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其它活动,对领导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给予各种形式的监督。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人选原则上从市文联下属协会会员中产生,挂靠协会的会员一般不推选为市文联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但挂靠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可作为文联代表大会的特邀嘉宾或代表参加大会,为代表大会出谋献策,共同推动文昌文艺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四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领导权力,审查和决议我会的重要会务。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委会中分配给各协会的职务性委员席位,如出任者因故离职,可依程序自然更换人选。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委员会。

第十七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会员组成文联委员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委员,决定应由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领导和组织本会各项工作,制订工作计划,总结本会工作;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正、副主席任期为五年一届,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另可根据情况,聘请市文联顾问、名誉主席若干名。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

第二十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

三、社团管理服务;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均系国有社团法人的公共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其使用和处置应遵守国家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接受严格的财务公共监督,包括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变其权属关系,不得变更为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文昌市文联,会址设在海南省文昌市。

第二十三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大会审议并且1/2多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予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