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定安县文联”)。
第二条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定安县委领导下的全县文艺界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定安县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海南省文联团体会员,具有政治思想的导向性、专业的权威性、广泛的代表性,是推动全县社会主义文艺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定安县文联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坚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坚持贴近基层、贴切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动文艺创新、繁荣文艺创作,不断推出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不断满足定安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定安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为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建设添砖加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定安县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通过组织培训学习、人才培养、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展演、文艺评奖、文艺批评、文艺交流、志愿服务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五条 定安县文联密切联系、团结引领广大文艺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推进文艺队伍的思想建设、道德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有效加强行业服务与行业管理。推动定安县广大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更为自觉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定安县文联支持和帮助文艺家们创作、研究、传播优秀作品,开展各种有社会影响和专业水准的公共文艺活动,积极发现和努力培养文艺人才。组织引导文艺工作者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做到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通过评选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不断扩大和优化文艺队伍。
第七条 定安县文联积极推进文艺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文艺志愿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广泛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文艺志愿、文艺惠民服务活动。
第八条 定安县文联促进全县各民族、各党派、各行业、各门类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加强同县外文艺界的交流与融合,继承和创新优秀的民族文艺传统,扩大定安文化对外影响力。
第九条 定安县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家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积极沟通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反映团体会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情况、意见、要求。当团体会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对当事者的自我维权提供法律及其它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 定安县文联积极促进文艺事业和文艺产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协助文艺家和团体会员对外提供文化服务和开拓文化市场,增强活力,壮大实力,包括对民营文艺企业、民间文艺社团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引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定安县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县各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各行业、各企业具有代表性的文联组织、优秀的文艺社团提出申请经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驻定军警部队中的文艺家,可由驻军部队牵头组织、参加县文联活动,视同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主要义务是:遵守县文联章程,执行县文联决议,完成县文联交付的任务,积极参加县文联组织的文艺创作、文艺展示、文艺志愿服务、文艺惠民等活动,积极向县文联反映情况,报送文艺舆情信息,维护县文联合法权益,开展符合章程的其他各项活动。其主要权利是:推选全县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代表,推选代表性人员参与县文联领导机构的工作,参加文联活动,对县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给予各种形式的监督。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县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履行义务或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经县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定安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县委员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县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产生。为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有关比例的合理性,县文联主席团经民主协商,可酌情特邀部分代表与会,但特邀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领导权力,审查和决议本会的重要会务,听取和审议县文联年度工作报告。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县文联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委会中分配给各协会、各行业、企业文联的职务性委员席位,实行自然替补制,如出任者到龄退休、调离岗位、因故离职,可依程序更换人员,各团体会员(各单位)推举更替人选报县文联主席团讨论并经全委会通过后可接任。
第十六条 全委会民主选举产生定安县文联主席团,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负责县文联的日常领导工作。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推荐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依实际情况设立),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
第十七条 主席团可提名聘任若干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老文艺家为本会顾问或名誉主席,对主席团工作提供咨询。
第十八条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定安县文联全委会可报请中共定安县委批准,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对不称职的全委会成员,定安县文联主席团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
第十九条 定安县文联经费来源:
1、国家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定安县文联的经费、资产均系国有社团法人的公共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其使用和处置应遵守国家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接受严格的财务公共监督,包括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变其权属关系,不得变更为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县文联要加强国有资产及资金跟踪监管。县文联的任何资产经费使用,要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定安县文联会址设在定安县定城镇。
第二十二条 定安县文联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大会审议并且 1/2 多数票表决通过。
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定安县文联”)。
第二条 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定安县委领导下的全县文艺界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定安县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海南省文联团体会员,具有政治思想的导向性、专业的权威性、广泛的代表性,是推动全县社会主义文艺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定安县文联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坚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坚持贴近基层、贴切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动文艺创新、繁荣文艺创作,不断推出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不断满足定安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定安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为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建设添砖加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定安县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通过组织培训学习、人才培养、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展演、文艺评奖、文艺批评、文艺交流、志愿服务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五条 定安县文联密切联系、团结引领广大文艺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推进文艺队伍的思想建设、道德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有效加强行业服务与行业管理。推动定安县广大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更为自觉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定安县文联支持和帮助文艺家们创作、研究、传播优秀作品,开展各种有社会影响和专业水准的公共文艺活动,积极发现和努力培养文艺人才。组织引导文艺工作者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做到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通过评选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不断扩大和优化文艺队伍。
第七条 定安县文联积极推进文艺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文艺志愿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广泛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文艺志愿、文艺惠民服务活动。
第八条 定安县文联促进全县各民族、各党派、各行业、各门类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加强同县外文艺界的交流与融合,继承和创新优秀的民族文艺传统,扩大定安文化对外影响力。
第九条 定安县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家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积极沟通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反映团体会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情况、意见、要求。当团体会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对当事者的自我维权提供法律及其它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 定安县文联积极促进文艺事业和文艺产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协助文艺家和团体会员对外提供文化服务和开拓文化市场,增强活力,壮大实力,包括对民营文艺企业、民间文艺社团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引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定安县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县各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各行业、各企业具有代表性的文联组织、优秀的文艺社团提出申请经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驻定军警部队中的文艺家,可由驻军部队牵头组织、参加县文联活动,视同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主要义务是:遵守县文联章程,执行县文联决议,完成县文联交付的任务,积极参加县文联组织的文艺创作、文艺展示、文艺志愿服务、文艺惠民等活动,积极向县文联反映情况,报送文艺舆情信息,维护县文联合法权益,开展符合章程的其他各项活动。其主要权利是:推选全县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代表,推选代表性人员参与县文联领导机构的工作,参加文联活动,对县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给予各种形式的监督。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县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履行义务或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经县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定安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县委员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县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产生。为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有关比例的合理性,县文联主席团经民主协商,可酌情特邀部分代表与会,但特邀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领导权力,审查和决议本会的重要会务,听取和审议县文联年度工作报告。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县文联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委会中分配给各协会、各行业、企业文联的职务性委员席位,实行自然替补制,如出任者到龄退休、调离岗位、因故离职,可依程序更换人员,各团体会员(各单位)推举更替人选报县文联主席团讨论并经全委会通过后可接任。
第十六条 全委会民主选举产生定安县文联主席团,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负责县文联的日常领导工作。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推荐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依实际情况设立),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
第十七条 主席团可提名聘任若干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老文艺家为本会顾问或名誉主席,对主席团工作提供咨询。
第十八条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定安县文联全委会可报请中共定安县委批准,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对不称职的全委会成员,定安县文联主席团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
第十九条 定安县文联经费来源:
1、国家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定安县文联的经费、资产均系国有社团法人的公共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其使用和处置应遵守国家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接受严格的财务公共监督,包括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变其权属关系,不得变更为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县文联要加强国有资产及资金跟踪监管。县文联的任何资产经费使用,要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定安县文联会址设在定安县定城镇。
第二十二条 定安县文联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大会审议并且 1/2 多数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