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琼中县文联)。

    第二条  琼中县文联为县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产业、企业文联的联合组织,是在中共琼中县委直接领导,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指导下的专业人民团体。

    第三条  琼中县文联实团体会员制。县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产业、企业文联,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县部队、武警部队中的全国、全省各文学艺术家协会会员,可凭证登记后,统一参加县文联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条  琼中县文联在中共琼中县委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组织和团结各族文艺工作者,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深入生活,围绕“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这个大局,以实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目标,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扎实实工作,多出人才、多出作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致力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促进海南特区的改革开放,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琼中县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通过组织团体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和调研工作,密切联系,承担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各种文艺活动,积极发现、努力培养新的文艺人才,不断扩大文艺队伍使本会真正成为文学艺术工作者之家。同时,对各种优秀文艺作品、优秀文艺家和优秀文艺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六条  琼中县文联会同各团体会员,积极促进并加强全县各族文艺家之间、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和友谊。扩大和加强同台湾、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

    第七条  琼中县文联会同各团体会员积极开展同全国、全省、各省、市、自治区及县市和海外的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交流经验,努力对我省和全国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八条  琼中县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家和文艺团体的权益。保障文艺家从事创作、研究和各种正当的文艺活动。当团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条  琼中县文联积极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之间的民主协商及对话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本会团体会员的情况、意见和要求,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并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侨联、台联、社科联、总商会等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县文化艺术事业。

    第十条  琼中县文联视业务需要可以兴办福利设施。开展海海特区政策允许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改善文艺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琼中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琼中县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推选和主席团的特邀产生。
    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并经代表大会协商通过、产生县文联委员会,前届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决定少数其他方面参加县文联委员的侯选人,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
    县文联委员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同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十二条  琼中县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县文联委员会召集;县文联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和县文联委员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

    第十三条  琼中县文联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建立琼中县文艺基金会;4、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条文的解释,权限归于县文联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