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昌江黎族自治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昌江县文联)是在中共昌江县委领导下,在海南省文联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县各文学艺术家协会组成的专业人民团体。

第二条  昌江县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员制。县属各文学艺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昌江县文联在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广泛团结文艺界同仁志士,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和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昌江县文联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通过组织团体会员的交流活动和协调工作,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各项文艺活动,不断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扩大文艺队伍,使本会真正成为文学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  昌江县文联积极组织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深入学习党的文艺方针和政策,把握正确的文艺导向,组织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不断提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创作水平。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坚持多出精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对各文学艺术门类的优秀作品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培养“德艺双馨”的优秀文艺人才。

第六条  昌江县文联同各团体会员积极促进并加强本地区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加强同各市县文联的文艺交流,加强同香港、澳门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以促进我县文艺事业繁荣和发展。

第七条  昌江县文联的团体会员,要自觉遵守党和政府的各种法律法令。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家和文艺团体的正当权益,保障文艺家从事创作、研究和各种合法活动。当团体和会员的正当权益受侵害时,本会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昌江县文联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家及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事求是地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情况、意见及要求,并和党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县的文艺事业。

第十条  昌江县文联与所属团体,积极开展政策允许的经营活动,努力发展文化产业,为开展活动和改善文艺家的创作条件服务。

第十一条  昌江县文联最高权力机构为昌江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荐和文联特邀产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文联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各团体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和文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候选人。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一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县文联委员会主席团备案。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专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处理文联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昌江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文联委员会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昌江县文联的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社会赞助;(3)文化产业;(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文联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