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垦文化体育协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海南省农垦文化体育协会”(简称“农垦文体协会”)。
    第二条  本会在海南省农垦总局领导下,由农垦总局所属各单位联合组成。是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垦区文化体育工作的专业性文化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文化体育方针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国家有关文化体育法律、法规,发动和组织垦区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高素质,增强体质,振奋精神,推进垦区两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文体厅、省体育总会、省民政厅社团登记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海口市海南省农垦工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国家有关文化体育的要求,对发展垦区文化体育的方针、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二)负责举办垦区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培训文化体育骨干;
    (三)表彰垦区文化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发展文化体育经济;采取多种办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发展垦区文化体育事业筹集资金;
    (五)配合政府文体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职工队伍文化素质调查和体质测定工作,促进垦区基层单位推行并落实《中国成年人体质没定标准》,提高全民健身的科技含量。
    (六)组织垦区文化体育理论、体育运动技术等专题研究,促进垦区文化体育活动科学化;
    (七)培育和推动垦区职工各类文体协会组织的成长壮大,为垦区职工群众文体事业的发展服务。
    (八)加强与省内外各企事业单位文化体育组织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技艺,共享发展。接受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适合本会开展的有关文化体育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采用单位会员制,凡农垦总局所属的各单位,拥护本会的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垦区文化体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达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3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本会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文体干事等组成。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均由农垦总局、农垦工会和农垦总局处室的有关领导兼任。
    第二十条  为便于本会工作的管理,本会由现任农垦工会主席兼任或替补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副主席兼任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并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秘书处与有关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成员,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农垦总局行政拨款;
    (二)省农垦工会文化体育活动开支;
    (三)会费;
    (四)各单位、团体和人士的赞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4000名职工以上单位(含基地分公司)会员每年会费1000元,500—3999名职工的单位(含基地分公司)会员每年会费800元,499名职工以下单位(含基地分公司)会员每年会费300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由省农垦工会财务部设立专户代管,代管人员是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