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屯昌县文联”)。

第二条  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屯昌县委领导下全县文艺界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共产党联系我县广大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具有政治思想的导向性、专业的权威性、广泛的代表性,是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文艺大繁荣和大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人为本,广泛组织和团结各民族文艺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实践、深入生活、深入群众,积极致力于发展繁荣文艺事业和文艺产业的发展,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性化,不断满足我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家,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加强对我县文艺界的联络、协调、服务,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惠民服务、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支持和帮助文艺家们创作、研究、传播优秀作品,开展各种有社会影响和专业水准的公共文艺活动,积极发现和努力培养文艺人才,不断扩大和优化文艺队伍,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我县“一心两区三基地”发展目标的独特文化魅力建功立业。

第六条  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促进全县各民族、各党派、各行业、各门类文艺家之间的团结,继承和创新优秀的民族文艺传统。重视培养民俗民间的文艺骨干,发掘整理抢救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遗产,建设有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学艺术。

第七条  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和繁荣我县文学艺术事业。

第八条  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家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积极沟通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反映文艺家们的情况、意见、要求,承办会员需要解决的事宜。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九条  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协助文艺家和团体会员对外提供文化服务和开拓文化市场,增强活力,壮大实力,包括对民营文艺企业、民间文艺社团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引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权利和义务的群众文化艺术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主要义务是:遵守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完成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其它各项活动。其主要权利是:推选屯昌县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代表,推选代表性人员参与屯昌县文学艺术联合会领导机构的工作,参加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其它活动,对领导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给予各种形式的监督。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屯昌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屯昌县文学艺术界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屯昌县文联章程;

四、选举产生屯昌县文联委员。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为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有关比例的合理性,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经民主协商,可特邀部分代表与会。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领导权力,审查和决议我会的重要会务。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县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屯昌县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全委会民主选举产生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负责县文联的日常领导工作。主席团设主席1人(兼职),专职副主席1人,副主席(兼职)2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1人,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会务。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提名聘任若干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老文艺家为本会顾问或名誉主席,对主席团工作提供咨询。

第十七条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屯昌县文联全委会可报请中共屯昌县委批准,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对不称职的全委会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屯昌县文联主席团,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

第十八条  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均系国有社团法人的公共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其使用和处置应遵守国家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接受严格的财务公共监督,包括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变其权属关系,不得变更为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县委县政府办公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大会审议并且1/2多数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屯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屯昌县文学艺术届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